小陈将发帖账号及 微博 平台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侵犯 名誉 权的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两个微博账号发布帖子的用户姓名均为小张,其在 涉案 文章中的指控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情况属实。 该诽谤侵犯了小陈的名誉权,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小陈律师费、取证费、精神损害费共计10余元。 小陈告知小陈涉案文章及相关言论侵犯其名誉权后,微博运营主体及时履行了删除义务,履行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 因此,微博在本案中不存在 侵权 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
小张不服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小陈的全部一审判决。
法院:满足侵权“四要件”构成诽谤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利用信息网络侵犯自然人名誉权纠纷案。 此类侵权行为与传统名誉侵权行为的区别在于,它发生在网络上,而网络空间绝不是法外之地。,符合侵权要件的,行为人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侵权责任的认定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一般要件:即行为人有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受害人名誉受损的事实、侵权行为及损害后果。 它们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从上述一般侵权认定的四要素出发,一一分析后认为,小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文章内容的真实性。其在微博上发表的文章,其发表涉案文章的行为已构成诽谤。 张某发表涉案文章、作出虚假陈述的行为,使得两条微博的阅读量达到100余人次,足以降低小陈相关当事人的社会评价。1、降低其社会评价的目的是主观故意。 因此,小张的行为符合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生活网消息,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至于小陈请求关闭涉案两个微博账号,属于微博行使平台自主管理权或履行微博与小张之间服务合同的范围,本次请求超出了合理、必要的范围,不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结合小陈对此未上诉的事实,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维持了一审判决。
综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