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规定员工月薪4200元
但员工与总公司领导口头约定月薪16000元
当员工离开时
公司拒绝支付之前未支付的部分 工资
我可以拿回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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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小孙加入盛强公司。 盛强公司与他签订了定期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4200元以上4200元。2021年4月,总公司股东老周签署了一份与小孙口头约定的薪资问题文件,称“小孙的工资为1万元,另外将在公司发放6000元奖金”。年底。” 小孙于2022年3月辞职,多次向公司提出解决5.4万元工资差额,并申请仲裁。
法院 经审理发现,总公司有制度明确规定“总公司出具的文件必须由子公司无条件执行”。 工作期间,盛强公司作为子公司,每月向小孙支付1万元工资。2022年4月,盛强公司出纳向小孙转账18000元。 庭审中,小孙称支付的款项为2022年1月至3月的工资差额。
盛强公司辩称,首先, 原告 的工资标准是每月1万元,而不是16000元。 原告与 被告 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执行。 被告已足额支付原告工资,仲裁裁决驳回小孙的诉讼请求。 其次,由于被告是独立子公司,原告应与被告法定代表人确认薪资标准,而不是与母公司股东确认。 最后生活网报道,原告与公司出纳之间的转账属于个人转账,与被告无关,出纳已离开被告。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盛强公司每月实际支付小孙工资1万元,远远超过劳动合同规定的4200元。 尽管盛强公司辩称收银员转给小孙的钱属于私下转账,但与聊天记录反映的事实不符,故其抗辩不予认可。 而且总行制度有明确规定,进一步确认了总行股东出具的文件应当得到执行。 因此,法院判决盛强公司支付小孙工资差额5.4万元。
一审判决后,盛强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经调解,双方同意支付5万元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