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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凑钱买二手货车遭法院查扣竟因前车主造成交通事故拒不赔偿

日前,山东男子刘杰向红星新闻记者反映,他去年购买的一辆隶属于郯城广顺物流公司的二手大货车在运输货物时突然被 法院 扣押。今年6月15日。 车辆 被扣押后,他才发现,自己购买的二手卡车曾发生过交通 事故 ,导致人员致残。 受害人没有从原车主那里得到赔偿,遂申请车辆保全、扣押。 刘杰购买车辆时,正值车辆被扣押期间。 目前,刘杰已将此事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报案,郯城县人民法院已扣押车辆,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了负责没收车辆的法官。 他表示,这辆车的没收时间要到2023年4月才到期。由于原车主李某和物流公司隐瞒了该车发生事故被扣押的事实,而刘杰并没有出价购买该车。低于市场价格的,刘杰应为本案善意第三人。 当时,法院向该公司送达了车辆扣押通知书,李某及该公司于2022年6月将该车出售,属于擅自处置车辆的行为。 刘杰有权向李某及公司要求赔偿。

男子凑钱购买被法院扣押的二手卡车

前车主拒绝支付交通事故赔偿金

刘杰是山东菏泽人,1994年出生。2022年6月,他通过短视频平台中介得知郯城广顺物流公司有挂靠二手卡车出售。 为了生计,刘杰凑了18万元买了一辆大卡车出售。 该车辆购买后继续挂靠郯城广顺物流公司,且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大货车仍登记在该公司。 只是公司更改了隶属协议,将隶属协议从原车主改为刘杰。 随后,这辆大卡车成为了刘杰家庭的经济来源。

↑刘杰购买的车辆

今年6月15日,该车辆在山东菏泽郓城运输货物时,突然被郯城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扣押。

刘杰很疑惑,直到法院工作人员拿出2023年6月13日的《执行裁定书》和2022年2月7日的《民事判决书》。刘杰这才知道,这辆大货车的原车主李某, 2021年3月23日,驾驶这辆重型自卸车,在郯城发生交通事故,与行人冯某相撞,致冯某致残。 交警认定李某所言无误。 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冯某及其亲属起诉李某及广顺运输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工资损失等66万余元。 李某驾驶的车辆登记车主为郯城广顺物流公司。 法院审理查明,事故中,除交强险限额外,已支付赔偿金19.8万元,其余45万元赔偿金由负责协调保险的运输公司在协调保险责任限额内支付,李某、郯城广顺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扣押车辆时携带的执行裁定书

受害人冯某的亲属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事故发生后,他们申请了车辆保全,案件宣判后,又申请法院扣押车辆。 随后,李某长期未支付赔偿金,并于去年8月向郯城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后经核实,被扣押的车辆系李某私自出售,并向法院举报。 今年6月13日,郯城县人民法院向郯城广顺物流公司下达扣押车辆的裁定书。6月15日,该车实际被法院扣押。

事情发生后,刘杰感到非常无奈。 他自己花钱买的车为何被没收? 刘杰称,买车时,他向中介、运输公司和原车主李某确认,车子没有任何问题,购买前也没有发生过事故,而且车子的价格是不低。 购车时未签订其他合同,仅在郯城广顺物流公司变更了抛锚协议。 刘杰表示,除了锚地协议中约定的经营管理、保险、报废、过户等事项外,他还附加了车辆此前发生的事故与自己无关的协议,然后就签署了协议。 但这份加盟协议我没有保存,只有公司保存了。

但事发后,郯城广顺物流公司表示,公司管理人员已发生变动生活网报道,无法找到锚定协议。 刘杰称,他只有给李某的过户记录、给中介的押金、给公司的车险,才能证明他确实买了这辆车。

法官:

车辆出售发生在法庭扣押期间

原业主及公司无权处置

目前,刘杰已向郯城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 同时,刘杰认为,该藏匿车辆曾发生事故,在购车过程中被没收。 他向郯城县公安局南关派出所报了警,派出所民警为其做了笔录。

↑刘杰填写的执行异议案件审查登记表

6月26日至27日,红星新闻记者多次联系郯城广顺物流公司了解相关情况,但该公司负责人始终未接听电话。

记者联系了负责没收车辆的法官。 他表示,这辆车的没收期限要到2023年4月才到期,因为李某和物流公司隐瞒了车辆发生事故并被没收的事实。 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购买汽车,本案中刘杰应属于善意第三人。 当时,法院向该公司送达了车辆扣押通知书,李某及该公司于2022年6月将该车出售,属于擅自处置车辆的行为。 刘杰有权向李某及公司要求赔偿。

随后,记者多次致电郯城县公安局南关派出所询问案件下一步进展,但工作人员并未透露相关情况。 同时,记者也多次致电李某,但无人接听。

律师:

原所有者和企业

在扣押期间出售车辆或实施犯罪

河南泽金律师事务所主任傅健表示,法院扣押只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形式审查。 由于车辆登记在公司名下,在物权人主张车辆所有权之前,法院可以将车辆列为执行标的。 由于车辆所有权过户采取交付原则,因此刘杰即使没有登记,也是车辆的所有人。 他可以向法院提出第三方执行异议,以阻止法院进一步执行车辆。

刘杰没有保存隶属协议,也没有其他合同证明车辆是刘杰购买的。 目前他能出示的只有购车过户记录、押金过户记录和车险过户记录。 对此,付健表示,机动车所有权的转让以交付为准,刘杰可以通过实际使用车辆并交付货款证明自己拥有车辆的所有权。

北京信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董世攀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注册机动车车辆、船舶、飞机等特定动产,根据有关管理部门的登记情况判断; 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

对于原车主和运输公司的行为,傅健表示,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不能再以普通车的价格出售。 车辆,构成《民法》中的欺诈行为。

董世攀还表示,本次事件中,运输公司及原车主因未向车主如实说明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涉嫌构成民事诈骗。 如果有相应证据,可以起诉法院要求撤销出售。 同时,在扣押有效期内出售车辆,可能构成拒不执法罪。

付健还表示,对于被扣押的车辆,公司和原车主无法正常行使所有权,也不能私自出售车辆。 公司及原车主出售汽车的行为构成擅自处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行政执法机关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红星新闻首席记者吴阳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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