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规定
房屋重置价格,是指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被拆除房屋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房屋的正常价格。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包括房屋的装饰价值。房屋装饰应单独出具评估报告。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评估机构应按《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规定格式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经估价机构审核并加盖机构公章。
2、对附属物、附着物、在建工程、临时建筑的评估。
对于附属物、附着物等通常会按照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评估;而对于地建工程,通常会采用成本法,以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参数或规划设计方案等为依据,工程建设进度要以当地管理部门通知停工时的状态为准;对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评估其残值,并以此为依据来进行补偿,超过批准期限或是违法建筑,则依法不予补偿。
3、协助评估
凡房屋拆迁评估中涉及原始成本、机电设备、工程造价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估价机构可委托有资格从事该类业务的机构协助评估。
各地对于拆迁工作进度要求不一,在房屋评估**后,通常会在规定期限内出具评估报告,如果双方无异议,则要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根据协议规定的内容来履行各自义务,其中对于拆迁时间也会有相应规定,具体还要看当地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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