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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 恶意修桥 好人好事没好报

大家好,我是老丁。

关于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私建浮桥村民一家18口被判刑”的案件,近几天可以说引起了舆论的强烈关注和热议。 中国政法大学著名刑法学教授罗翔发表题为《未经许可修建浮桥是否构成犯罪?》的文章。7月8日晚,文章引发公众对此事的讨论小高潮。

结合目前媒体对此事的报道,有网友用“几个关键人物”来简单梳理一下这起事件的来龙去脉,如下图。 香港电影《无间道》中,有一句经典台词叫“杀人放火金带,修桥修路无尸”,结合这个案例,不少网友不禁感慨,这就是真实版的“修桥修路”? 没有人”?

但目前,网络上也有这样的声音。 他们用“桥附近村民”的语气说,涉案黄德义家人就是所谓的“恶意修桥”,“桥梁修好后,用叉车把容易挖的地方挖掉”。经过。” 强迫大家选择走他的桥,当地人不断骂”、“政府强拆的时候好像发生了打架”等,表示对寻衅滋事罪的处罚是“一点也不冤枉”。

无论是“恶意架桥”还是“好人好事没有好报”,这都迫切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和澄清。 然而,近日,细心的网友发现了该案的一个有趣细节:在洮南市 法院 2019年12月31日对该案作出的一 审判 决中,审判长已经受到处罚。 假 法官 “孙俪”。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这还得从洮南市另一起刑事案件的判决说起。2019年3月25日,洮南法院一审以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判处25岁聋哑女子丁茜有期徒刑7年。 被判刑。 此后,丁谦的父亲丁 永恒 多次上诉,但上诉均被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白城市检察院驳回。

呼吁的同时,一个令人震惊的秘密也浮出水面。 丁永恒实名举报称,洮南法院丁潜案一审法官孙莉冒用他人名义考大学、工作。 丁永恒报道称,孙莉原名曹国军,1966年出生于白城市洮北区德顺蒙古族乡庆丰村协岭朝屯。

考试失利后,曹国军选择复读,并于1987年认识了孙德,他是真正的孙犁的哥哥,当时孙犁还没有上高中。 从孙德口中,曹国军得知内蒙古突泉县高考成绩较低。 据丁永恒介绍生活网消息,孙德后来提出让曹国军以孙莉的名义报名参加高考,最终曹国军以孙莉的名义考入了呼伦贝尔蒙特人民警察学院。

1989年7月,“变相”变身“孙莉”的曹国军被分配到洮南市东方红造纸厂保卫科。1992年6月,“孙俪”实现了人生的跨越,进入法院工作,1994年3月成为一名法官。

经丁永恒举报,2022年6月14日,“孙莉”被免去洮南市法院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庭审判员职务。 同年7月11日,洮南市纪委回复丁永恒称,“孙莉”的真名是曹国军,经核实,“孙莉”使用了“孙莉”的名字。 “参加高考才能上大学。

此前有媒体采访过“孙俪”,即曹国军,他表示,“因为我是丁潜案的审判长,所以丁永恒一直在举报我,但这个案子是扫黑除恶的案件,是不是一两个人能决定的,需要层层检查、汇报,我只能说这些。” 对于用假名参加高考的问题,“孙莉”表示,“我在高考时确实改了名字,但那是我自己的。因为他的举报,纪委给了我一个处罚,现在我没有工作,只是一个在法院工作的普通工作人员。”

从“孙莉”的回复来看,他似乎对自己的处罚充满了委屈和不满。 不过,丁永恒也对“孙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表示不满,称应开除其党籍和公职。 在丁永恒看来,即使真正的孙俪同意被冒充者取代,也改变不了“孙俪”(曹国军饰)严重违法、涉嫌犯罪的事实。

在老丁看来,其实“孙俪”确实没什么可委屈的,甚至有点太贱了,装不好。 毕竟,如果他没有用过去的假名“成功”“移民”,享受到别处高考的“折扣”,能否通过高考改变自己,还真不好说。他的一生并担任法官这样的体面职位。。 如果没有更好的平台赋能,即使你有一身技能,又如何运用? 而且即使冒名顶替罪名被查实后,他仍能以“普通工作人员”的身份继续在法院工作,也算是幸运的了。

我简单说一下丁谦的案子,丁永恒辛辛苦苦希望能够无罪释放。 丁曦的辩护律师曾在法庭辩护中表示,丁曦患有严重的听力障碍(医生诊断丁曦一只耳朵完全聋,另一只耳朵近乎聋),说话不清晰、流利。 是否能组织和领导一个帮派(“钱家帮”,丁谦声称这实际上是QQ群的名称)值得商榷。 据律师介绍,在发生的5起犯罪事件中,丁谦根本不是该组织的参与者。“因此,指控丁茜涉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的罪名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不应认定她为主犯。”

但丁谦及律师的意见并未被法院采纳。 时至今日,丁永恒仍坚持通过各种渠道为女儿“申诉”。

老丁注意到,今年5月19日,极目新闻发表了一篇题为《90后聋哑女孩被认定为“黑恶势力头目”,司法判决应理性对待》的评论文章,称该法的意义在于划清界限。一条“该做和不该做”的界限,而人性中所有“不可知”的怜悯、软弱、任意和判断都应该被关进法律的笼子里。文章称,从对于犯罪的可能性,虽然丁茜确实双耳接近聋,但她并没有因此而具备犯罪的可能。“如果只是因为她是残疾人,而且是女性,那么必须认定她一定是受了冤屈,肯定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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