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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岁女童蹦床运动受伤被判赔6.4万元和4.8万余元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薛子怡卞晓晓记者王晓宇)蹦床运动给孩子们带来欢乐的同时,也隐藏着安全隐患,伤害事件时有发生。 连云港开发区法院审理了一起8岁女童蹦床受伤案。 法院判决侵权人和蹦床运营公司分别承担40%和30%的赔偿责任,分别超过60元和48000元,监护人承担30%。%责任。

2021年2月的一天,8岁的小丽(化名)在父母的陪伴下,在连云港一家游乐公司经营的空中芭蕾蹦床上玩耍。 小丽和父母与公司签署了《同意书》,其中《危险须知》规定,不能两个人同时在同一个蹦床上玩蹦床,不准玩耍、推推,并且禁止在蹦床上连续跳跃。 在进行移动跳跃时,请多留意其他使用者,避免碰撞,防止自己和他人受伤。 家长陪同的孩子家长一定要起到保护作用。 当天下午,王某及其子女还前往 被告 经营的蹦床馆玩耍,前台工作人员也与其签署了《同意书》。

小丽和王的孩子都在公共区域玩耍。 小丽在同一个蹦床下方的一个大蹦床上连续不断地跳跃,直至事发。 这时,王某看到自己的孩子在相邻的大蹦床上玩耍时摔倒,并连续斜跳到事发的小蹦床上。 当双方跳到事发地同一个蹦床上时,小丽摔倒受伤。 经司法鉴定,小丽构成十级伤残。 小丽的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费等损失共计29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蹦床运动的高风险有足够的认识,也应当知道在蹦床上连续跳跃是比较危险的,而被告人某游乐公司,还给了他安全提醒和危险告知书,其仍违反规则,在蹦床上连续跳跃,导致原告小李受伤。 其是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某游乐公司作为游乐场所的管理者,对进出其场所的消费者进行了一定的安全提醒,也采取了一定的安全措施,但从实际效果来看,其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 未成年人、成年人未在场地内分开或引导蹦床生活网报道,未及时制止原告小丽、被告王某在蹦床上连续跳跃的行为,应对原告小丽的伤害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被告某游乐公司已向小丽的监护人告知蹦床的危险性及注意事项。 她应对蹦床的危险性有足够的认识,也应对未能制止小丽违规连续在蹦床上跳跃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考虑到各方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小丽损失的40%,被告游乐公司承担30%,原告小丽监护人承担30%。

法官提醒,暑期将至,游乐园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配置合格的游乐设施,做好安全提醒和危险防范工作,及时救助游客发生意外伤害。 儿童监护人应当充分履行看护、监护义务,防止儿童发生意外伤害。

(张敬超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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