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方式及标准
棚户区改造既可能涉及到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也可能涉及到集体土地的征收。
如果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是产权置换。如果是选择货币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补偿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助、奖励。如果是产权置换,即给予安置房,补偿比准为相同地段最低1:1进行置换。
如果涉及的是集体土地的征收,具体可参考《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对于耕地,耕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人员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对于房屋,一般包括房屋价值、宅基地补偿搬迁安置、过渡费用、装修费用等。如果是商铺,还需给予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至于补偿方式,有三种:1、迁建安置,审批宅基地,同时补偿房屋重置成本;2、产权置换,就近地段最低“拆一还一”;3、货币补偿,房屋重置成本价+宅基地补偿。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划入了城市规划区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如果选择货币补偿的方式,可以参照周围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
二、棚户区改造的定义
棚户区一般是指住房简陋、环境较差、安全隐患多、改造难度大的房屋集中区。棚户区改造则是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生工程。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的规定:目前的棚户区改造主要包括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并且棚户区改造具有政策性和公益性,如果以棚户区改造的名义进行商业开发是不允许的。
并且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界定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