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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民事诉讼中财产被冻结、扣押,湖北武汉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翔建设公司)老板雷军对原告代理律师薛卫星表示不满。 薛卫星的办公室开枪打死了他。
澎湃新闻8月19日从权威人士处获悉,武汉市中级人民 法院 已于今年4月27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判处死刑。
一审判决书显示,雷军杀害薛卫星所用的枪是自制的以火药为动力的泵式霰弹枪,经鉴定,该枪为 枪支 。 这把霰弹枪是雷军2016年以3万元从宜昌人卢辉手中购买的。2021年9月13日事件发生后,枪支销售者卢辉、其介绍人史洪勇、沈向东,以及参与购枪的雷军司机张学武均于9月14日被警方拘留。其中,卢辉石洪勇、沈向东因 非法 买卖 枪支罪被判刑,张学武因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被判刑。
一审宣判后,雷军提出上诉,二审判决尚未下达。 雷军的辩护人通过中介向澎湃新闻表示,案件仍在审理中,律师不适合接受采访。
一审时,辩护人对雷军的犯罪事实并无异议,但认为雷军枪杀薛卫星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 杀人 罪,不构成抢劫罪。 薛卫星及办案法院分别申请和决定对雷军个人财产进行保全和执行均存在错误,但一审法院不予受理。
知情人士8月19日向澎湃新闻表示,一审时,薛卫星的家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由于雷军无力赔偿,其家属也不愿赔偿,薛某家属撤回了民事赔偿请求。
律师在民事诉讼中被枪杀
雷军出生于1975年12月30日,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山街道居民,坤翔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
追溯到《薛卫星》的拍摄,还要从2011年说起。那一年,雷军在华山做土方工程,因此欠下了一些工程款,其中张某等四人欠下了约120万元的工程款。雪舞和韩某斯。
雷军的供述材料显示,2020年上半年,韩某四、张学武到洪山区法院对其及其公司提起诉讼,并聘请了对面的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薛卫星洪山区法院代理了本案。
雷军表示,庭审前,薛卫星申请了财产保全。 法院还冻结了其所有公众账户、个人账户、房产、车辆、支付宝、微信等账户。
韩某斯的证言称,雷军的财产被冻结查封后,给他打电话说,他们不打电话就冻结银行卡和房产。 如果他们这样做,他们就不会结出好果子。
2020年8月,法院主持民事调解。 经调解,坤翔建设公司分期偿还了债务,雷军作为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
雷军主动提出解锁他的公司账户和车辆,这样他就可以开展工作并获得建设付款。 法院同意解封雷军公司公众账号并解冻一辆汽车。 雷军表示,他认为薛卫星应该应聘解冻工作,但薛卫星却让他跑。 跑了一周都没能完成,薛卫星非常恼火。 后来该公司账户一直没有解冻。 因为工程款无法偿还,形成了恶性循环,他对薛卫星越来越恨。
另外,雷军还表示,薛卫星申请冻结自己150平米的房子后,拍卖起拍价只有206万,但楼上的房子却卖到了300万以上,因为他也恨薛卫星对于这件事。
薛卫星的同事何某义作证称,因雷军未能遵守上述调解约定的期限,韩某四要求强制执行被扣押的房产,雷军的房产已进入司法评估阶段。 由此,雷军对薛卫星产生了敌意。2021年1月8日至9日,雷军通过微信向她发送一些恐吓言论和图片,称是针对薛卫星的。
雷军供述,案发前,因为家人总是骂他,他因为没有房子住,只能住在父母家。案发当天上午,他向母亲要了200元钱去医院。法庭上,他没拿到钱就被骂了,因为他当时喝了大约4两酒,而且有点醉了,所以他想去律师事务所枪杀薛卫星。
“如果他受伤或致残,那么如果他被杀了,那对他来说就是厄运。” 雷军说,他还带了一把小刀,以便在打斗中逃跑。
2021年9月13日8点左右,雷军托朋友徐某帮他从家中叫一辆网约车到洪山区法院。4颗子弹全部上膛。9时许,他赶到薛卫星所在的武汉市东湖高新区新竹路3号法律维权服务中心。
根据雷军的说法,在确认薛卫星在办公室后,雷军直奔薛卫星的办公室。 距离三四米,雷军拿出猎枪,左手握住枪管,右手向薛卫星射击。 开枪后,雷军看到薛卫星倒地流血,就提着枪跑了出去。
被送往医院抢救后,薛卫星不幸身亡。 警方鉴定结果显示,薛卫星被霰弹枪射出的金属子弹击中头部和面部,造成脑部严重损伤,死亡。
抢劫宝马后逃跑后自首
雷军供述生活网消息,他跑出维权服务中心后,用枪指着路上过往车辆强行停车,但他拦下了几辆车,无人停车。 往关山大道方向走时,他看到路边停着一辆白色宝马车。 他拉开驾驶座后面的车门,上了车,让司机开车。 司机看到他拿着枪就打开车门逃跑。 他驾车沿关山大道沿三环路逃跑,后找到出口将车停下,并将作案时使用的猎枪扔进宝马车内。
由于害怕警方找到并抓获他,雷军还在宝马车内扔掉了一部苹果手机和自己的手机。 随后,他叫了一辆出租车,回到了华山街的一家餐馆。
雷军自知跑不掉,事发当天11时40分左右,给堂弟李某打了电话,称自己已经枪杀了律师,并称自己已将律师打死。要求李某给华山派出所张姓民警打电话投案自首。。
根据雷军提供的位置,张警官等民警赶到现场,将雷军带回派出所。
武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认定,雷军杀害薛卫星所使用的霰弹枪是一把自制的泵式霰弹枪,以火药为动力,因其杀伤力而被认定为枪支。
同时,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发改局认定,雷军丢失的售价为1633元,被劫持的宝马售价为1633元。
被捕后,雷军向警方供述,杀死薛卫星的霰弹枪是2016年或2017年购买的。他和上述民事诉讼原告之一张学武在宜昌接近史洪勇,花了3万元用现金购买它。 他坦言,“我买这把枪是因为我做项目的时候怕别人乱动这把枪。”
警方于2021年9月13日20:00将张学武抓获,石洪勇于同日23:00在宜昌被捕。
经进一步侦查,石洪勇通过好友沉向东向宜昌当阳市人卢辉购买了这些枪支。 沉某、卢某也于2021年9月14日被警方抓获归案。
辩称枪击律师是间接故意杀人
警方侦查结束后,案件移送武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1月5日,武汉市检察院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后,将于2023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武汉检察院认为,雷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一人死亡; 他持枪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 其违反国家强制管理法律、法规,非法购买、运输枪支弹药,严重侵犯公民生命权、财产权,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
鲁辉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出售枪支弹药,危害公共安全。 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学武作为雷军的司机,受雷军指使购买、运输枪支弹药,危害公共安全,应以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
石洪勇、沈向东介绍,雷军、吕辉实施非法枪支交易,危害公共安全,应以非法枪支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雷军在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为主犯。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雷军及其辩护人并无不同意见,但提出以下辩解及辩护意见: 1、雷军只开了一枪,是对雷军死亡的放任态度。受害人,属于间接故意杀人;2、雷军劫持宝马车逃跑,其将手机扔在车内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3、受害人和办案法院未能正确区分雷军的公司债务和个人债务。 他的个人财产得到了保护和执行,他有过错;4、雷军投案自首;5、雷军提供信息协助公安机关抓捕非法买卖枪支犯罪同伙张学武;6、愿意认罪并接受处罚;7.主动补偿。
枪杀律师一审被判死刑,已上诉
对于雷军提出的间接故意杀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及辩护意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考虑到雷军作案时使用的猎枪、射击距离、地点等因素,枪击事件的发生,以及死亡的后果,应当认定他具有直接杀人意图。
雷军作案后,持枪抢劫车辆,当街逃离现场。 客观上,他占有了该车辆并将其用作逃跑工具。 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其逃跑后将汽车及车内手机扔掉,属于抢劫成功后处置财物的行为,不影响其行为定性。
因此,这两种辩解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雷军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即民事、执行案件中被害人及人民法院有过错。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经调查,被害人薛卫星作为雷军欠款纠纷案原告代理律师,提供了申请立案、诉讼保全、参与调解、申请破产保护等一系列法律服务。执法。 行为。
人民法院按照民事和执行程序办理了该案,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薛卫星或者人民法院有过错。 即使当事人对律师代理或人民法院民事、执行程序有异议,也可以通过司法监督、检察监督等法律途径主张权利或寻求救济,而不是通过暴力杀人手段解决问题有枪的人。 因此,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雷军的辩护意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法院认为该意见属实,予以采纳。 但雷军为协助抓捕提供了同案犯张学武的信息,属于法律规定其如实供述同案犯基本情况的范围,不构成立功。
此外,雷军的辩护人提出了雷军愿意主动提供赔偿的辩护意见。 法院经调查认为,这是雷军的主观意愿,但并未进行实际赔偿。
知情人士告诉澎湃新闻,一审时,薛卫星的家属向法院提出了民事赔偿请求。 由于雷军无力赔偿,且其家属也不愿赔偿,薛某家属撤回了民事赔偿请求。
经审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指控准确。 据信,雷军公然持枪杀人是为了泄愤,报复他人。 作案后,他持枪劫持一辆汽车,当街逃跑。 雷军数罪并罚,已被依法惩处。
被告人卢辉、张学武、史红勇、沈向东均有犯罪记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四人均可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当庭认罪并从轻处罚。
据此,武汉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雷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运输枪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万元。
张学武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陆辉、石洪勇、沈向东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分别被判处三年零六个月、二年零九个月、两年零六个月。
知情人士称,一审宣判后,雷军提出上诉,二审尚未宣判。
雷军的辩护人通过中介表示,案件仍在审理中,律师不适合接受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