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世界权益受损, 法院 与案件发生争执
通过网络发送不当言论、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侮辱性言论、未经授权传播他人私密照片等均属侵权
在网络时代,敲击键盘、动动手指,可能会给他人带来不可忽视的伤害,甚至引发 法律 纠纷。 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互联网法院获悉3起案件。 案件包括“通过网络发表不当言论”、“通过社交平台发布侮辱性言论”、“未经授权散布他人私密照片”等行为。
法官提醒,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更不是犯罪分子的“遮羞布”。 通过网络骚扰他人、发泄情绪、攻击他人的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受害人遇到网络侵权行为时,必须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他可以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比如向公安机关报案。 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情况1
网上发布性暗示言论构成性骚扰
原告与被告是前同事,双方在工作中发生矛盾。 出于愤恨,被告将原告的生活照片中敏感的身体部位剪掉,作为其社交平台账号的头像。 此外,他还多次发布不雅、粗俗言论并@原告,并通过平台私信向原告发送猥亵内容。 原告不堪扰乱,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被公安机关拘留。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性骚扰,侵犯了其肖像权、名誉权,遂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 被告认可原告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自己因涉案行为被拘留5天,不应对原告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如果《民法典》规定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按照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法律。 本案中,被告利用信息网络发布不当、性暗示的文字,并使用原告相对私密的身体部位的照片作为社交平台账号的头像,均构成性骚扰。 同时,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等方式侵犯他人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出版肖像权人的肖像。肖像权持有者的。 使用原告的肖像照片作为附图,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犯他人名誉权。 被告在社交平台及他人平台账号上发布的帖子针对原告进行侮辱、诽谤言论,具有明显贬义性质,会导致公众对原告的评价降低,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
被告人因涉案行为已被行政机关拘留,不影响其承担本案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判断提示
互联网不是犯罪分子的“遮羞布”。 通过互联网传播不雅图片、文字骚扰他人,即使没有实质性接触,也可能构成性骚扰。 他们不仅要承担民事、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案例2
发表辱骂言论、实施网络暴力侵犯他人名誉权
被告通过在社交平台上发帖侮辱原告,同时对博文内容设置转发抽奖,传播相关信息。 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该博文已被转发0余次,引起一定程度的网络关注。 涉案博文发表后,原告陆续收到网友私信,其中大部分带有攻击性、辱骂性。 如有侵权,被告应当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规定,名誉是社会对民事主体的品格、名誉、才干、信用等的评价,名誉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人身权利。 。 侵犯他人名誉权。 本案中,被告以贬低原告名誉为目的,通过社交平台账号公开发布针对原告的贬损、侮辱言论,并通过转发抽奖扩大言论影响力、引导话题走向,客观上达到了在线关注度增加。 目的和效果是增加程度、扩大受众和传播范围。 涉案博文发表后短时间内,原告多次在平台上收到网友通过私信发送的侮辱性言论。 鉴于涉案博文内容具有一定煽动性,法院认为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法院认定被诉侵权行为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对原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 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通过涉案社交平台账号向原告公开发布道歉信,向原告致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判断提示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广大网民获得了更多的表达渠道。 与此同时,还出现了无序的情绪发泄和肆意的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不同于现实生活中的拳打脚踢、血肉搏斗等暴力行为。 而是利用虚拟空间,利用语言、图片信息等肆意谩骂他人、编造、散布谣言、暴露隐私等。
针对他人的网络暴力与现实中一样,可能构成侮辱、诽谤、寻衅滋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 我国《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对保护公民个人隐私、信息安全、名誉权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针对他人的网络暴力可能涉及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侵权行为。 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同时生活网消息,刑法还规定,公开侮辱他人或者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监视居住或者剥夺政治权利。